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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化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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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处理…

大理市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通告

2013年12月16日  浏览量:16   我要评论 (0条评论)

为简化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办法》,现通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每天7时至20时之间在本市城区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各方车辆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撤快处快赔。

二、适用快撤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形态:

(一)违反交通信号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逆向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三)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的追尾事故;

(四)倒车或溜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

(五)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六)超越前方正常转弯、掉头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

(七)违反装载规定超长、超宽、超高引发的交通事故;

(八)装载货物遗洒、飘散引发的交通事故;

(九)其他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

三、凡适用快撤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需留存事故现场全景和近景照片迅速撤离现场,相互核对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填写《大理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确认书》或记录事故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时到达快处快赔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四、凡适用快撤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及时撤除现场的,处两百元罚款。当事人自行迅速撤除现场的,对引发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免予处罚,但必须到交警快处点办理相关手续。

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

(六)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七、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2010年11月1日由云南省公安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会共同制定的《云南省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处理办法(试行)》,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八、凡故意制造或者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大理州保险行业协会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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