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大理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协调工作机制,给予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
大理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相关工作。
(待续)
第四条 大理风景名胜区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大理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协调工作机制,给予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
大理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相关工作。
(待续)
我要评报 隐藏留言须知
2.大理时讯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大理时讯留言板发表的言论,大理时讯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 留言板管理员 或 大理时讯网络中心 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