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的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在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对保护管理范围内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初审;
(三)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开展巡查巡护,制止违法行为;
(五)收取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六)开展苍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的保护、治理,建设保护管理设施;
(七)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秩序。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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