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洱海主要入湖河道是指弥苴河及其支流凤羽河、海尾河、弥茨河、西闸河,永安江,罗时江,棕树河,苍山十八溪,白塔河,波罗江,下和箐,南村河,玉龙河,凤尾箐;洱海流域其他湖(库)是指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茈碧湖、西湖和三哨水库;环海东路是指海东镇下和村环岛起,沿海东镇、挖色镇、双廊镇,至上关镇东沙坪村与大理至丽江二级公路交叉处;洱海湖区界线内涉及的沿湖陡岸与湖体相连接的湿地,结合实际地形以及管理需要纳入洱海湖区范围;洱海海西沙坪湾段和海北马厂村段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范围根据实际地形确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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