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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
星期二 第2563期

大理时讯深读 推动西部大开发是一项世纪工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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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2024 年 04 月 30 日 星期二 阅读:0

第五章 生态保护缓冲区保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严守耕地红线,防治湖(库)、河道污染,保护田园风光。

生态保护缓冲区以减少人口、建设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逐步退出,鼓励人口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系统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

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第四十五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迁至生态保护缓冲区外的城镇规划区集中安置。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迁出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湖(库)营运的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和准入许可制度。船舶的准入许可证由大理市、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核发。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办理相关证照并进行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

第四十七条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堰、网箱、围网养殖;

(二)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

(三)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入河排污口;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捕捞大理裂腹鱼等珍贵濒危鱼类,猎捕、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两栖动物;

(六)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七)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

(八)绿色发展区内禁止的行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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