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
(三)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五)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六)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
(七)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的行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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