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绿色发展区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以外的洱海流域。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划定洱海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并对洱海湖区界线、湖滨生态红线设置界桩,对湖泊生态黄线设置标识。
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洱海入湖河道管理的,还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洱海保护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九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洱海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经费投入和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
第十条 洱海保护管理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制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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