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洱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966.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964.30米。
特殊年份洱海最低运行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洱海湖区、洱海主要入湖河道、洱海流域其他湖(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实施生态补水工程补入洱海的水,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以上标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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