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苍山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整体保护、社会参与、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苍山保护管理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保护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维护。
第七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应当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范围重合或者交叉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一级标准保护;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水标准保护;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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