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上午,大理州举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条例有关情况。
据发布,《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自1988年制定以来,经历了1998年、2004年、2014年、2019年4次修改,对洱海保护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全国城市近郊湖泊保护立法提供了大理经验。2022年4月,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5次修改工作。
本次条例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党领导立法,坚持严的总基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州人大常委会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深入调研,广开言路,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各级各部门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实事求是提出现行条例执行中的痛点、难点,及时提供条例修改所必需的最新的决策依据;基层干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纷纷建言献策,提出许多好的关乎民生的建议;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法律研究、执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结合各自研究范围,提出许多科学合理的修改意见。对所有意见建议,州人大常委会逐条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评估论证,尽可能予以吸收采纳,条例修订工作扎实有效。
新修订条例与现行条例对比,在条例分章结构上与现行条例保持一致,第四、五、六章名称“一级保护区保护管理、二级保护区保护管理、三级保护区保护管理”对应修改为“生态保护核心区保护管理、生态保护缓冲区保护管理、绿色发展区保护管理”。在保护管理范围方面,各区保护管理范围、边界、面积没有改变,与现行条例保持一致,为与“三区”对应衔接,增加了“两线”的表述内容,并进一步明确核心区边界线为湖滨生态红线、缓冲区边界线为湖泊生态黄线。在具体管控措施上,进一步明确了生态保护核心区原住居民逐步迁出问题;加强了污水排放、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处置管理;作出了生态损害赔偿规定;增加了“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深入挖掘大理历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苍山洱海自然风光、大理历史文化等资源优势,依法依规适度开展游览观光、文化娱乐活动,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推动大理国际旅游名城建设”“严禁干扰或者妨碍洱海水生态环境监测的行为”的内容。此外,根据新情况、新要求和立法技术规范,对条例其他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记者 黑浩川 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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