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四)野外用火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开发地下水资源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法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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