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为:
(一)苍山冷杉、杜鹃林等特色高山森林生态系统;
(二)列入国家、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以及苍山特有的野生动物、植物;
(三)感通寺、中和寺、玉皇阁、苍山神祠、无为寺、马龙遗址、古陵墓、石刻、岩画等文物古迹;
(四)七龙女池、龙眼洞、天龙洞、清源洞、花甸坝、脉地大花园及溪流、瀑布等自然地貌;
(五)洗马潭、黄龙潭、双龙潭、黑龙潭等第四纪冰川遗迹;
(六)大理石等矿产资源;
(七)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十一条 自治州、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苍山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苍山保护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并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苍山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苍山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苍山保护管理工作。
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人民政府承担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护林防火、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责。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苍山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同做好苍山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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