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大理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大理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大理古城是名城的历史城区,其范围与大理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一致。喜洲古镇包含喜洲历史文化街区。
大理古城墙遗址四至范围,是指以大理古城为中心,北至中和路,南至一塔路,西至大凤路,东至洪武路的范围。
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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