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大理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理古城墙遗址四至范围内的名城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及措施;
(三)负责古城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市容市貌管理;
(四)修建、维护古城公共基础设施;
(五)对古城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六)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七)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其他与古城保护有关的工作。(待续)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大理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理古城墙遗址四至范围内的名城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古城保护相关规划及措施;
(三)负责古城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市容市貌管理;
(四)修建、维护古城公共基础设施;
(五)对古城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六)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七)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其他与古城保护有关的工作。(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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