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8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名城保护涉及文物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苍山、洱海、洱海海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还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名城保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大理古城;
(二)喜洲古镇、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
(三)双廊历史文化名镇、周城历史文化名村;
(四)崇圣寺三塔、太和城遗址(含南诏德化碑)、元世祖平云南碑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大理风景名胜区中苍山洱海风景区在大理市(以下简称市)行政区域内的范围。
第四条 名城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留公众对名城的情感记忆。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负责名城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成立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名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涉及的规划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苍山管理、洱海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族宗教、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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