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名城保护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依法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名城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在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第十四条??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新石器时代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有价值的历史遗迹;
(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三)文物;
(四)历史建筑、名人故居;
(五)革命纪念遗址;
(六)历史街巷、传统地名;
(七)古道、古桥、古井、古树名木;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苍山洱海风景区自然景观环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十五条??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依据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国家、省、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档案。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名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或者灭失,或者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待续)
我要评报 隐藏留言须知
2.大理时讯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大理时讯留言板发表的言论,大理时讯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 留言板管理员 或 大理时讯网络中心 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