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保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三级保护区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加大城镇、村庄规划建设管控力度,优化布局文化旅游、生态产业,发展绿色经济。
第四十九条 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洱海保护管理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须征求同级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禁止削山造地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建设活动。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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