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洱海保护管理的下列职责:
(一)落实洱海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落实洱海保护治理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洱海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承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的日常保洁和管护工作;
(六)开展洱海保护治理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做好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同做好洱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对县(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实行工作统筹和业务指导,协调、督促州级有关部门履行洱海保护管理职责;
(三)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洱海保护和治理的相关规划;
(四)对洱海流域由州级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洱海流域的生物引种、驯化、繁殖提出审查意见;
(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洱海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组织查处跨县(市)行政区域或者重大违法的案件;
(八)组织洱海保护治理的科学研究及信息化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洱海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落实洱海保护治理措施;
(三)推广使用洱海保护治理的科研成果;
(四)按照批准的权限在一、二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林政、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依法收取洱海规费;
(六)负责对一、二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七)管理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至出口界碑范围及其工程设施;
(八)组织执行洱海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洱源县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前款规定的第一至六项和第九项职责。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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