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洱海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洱海保护管理职责;
(二)实施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保护治理方案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落实促进洱海流域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实施洱海流域水资源调度;
(五)组织建设和维护洱海保护治理设施;
(六)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治污、清淤、保洁等保护治理工作;
(七)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
(九)组织实施洱海流域的生态修复工作,建设、保护和管理生态湿地、生态林地;
(十)法律法规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其他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洱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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