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4月1日起,我市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进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制度,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市依法依规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要求,从4月1日开始,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必须通过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检验检疫合格,并附具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猪肉产品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后方可上市。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两证”,任何饭店、宾馆、集体饮食单位、肉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企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违者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 、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销售私宰猪肉、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同时,大力宣传定点屠宰管理重要意义和法律政策,进一步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拒绝购买无章无证猪肉食品。
记 者 郭鹏昌 罗晓川
实习生 李雪艳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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