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大理州、市党委、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营造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即日起,在大理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实现“群众文明交通意识明显提高,良好道路交通环境初步形成,群众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
大理市辖区道路。
三、整治重点
(一)乱闯乱行。一是非机动车不走非机动车道、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的,随意穿插机动车道的,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二是驾驶两轮摩托车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靠道路右侧行驶、违反规定超员骑乘、竞速飙车的。三是快递外卖骑手骑乘摩托车、非机动车乱闯乱行的。
(二)乱停乱放。一是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或者在路内停车泊位逆向停放的,或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盲道停放车辆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影响道路交通的一律进行拖移处罚。二是二轮摩托车、共享单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区域停放或者停放不规范的。三是网约车、出租车乱停乱放、占道拉客的。
(三)不礼让行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四)行人违反通行规定。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违反禁(限)行规定。燃油(电动)三轮摩托车、工程运输车、渣土车或其他大中型货车违反禁(限)行规定通行的。
四、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一律给予上限处罚;对管理松散,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单位,一律落实抄告制度,一律实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摈弃不文明交通陋习,依法文明参与交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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