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洱海湖区禁止新建、扩建码头。确有必要改建的,应当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在一级保护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的旅游观光项目,应当符合洱海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开展不得对洱海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
(三)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五)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六)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
(七)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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