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摩托车、电动车管理,提升城市品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交通参与者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大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0 年 11 月 20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
二、整治车型
(一)两轮、三轮燃油摩托车;
(二)电动自行车,两轮、三轮电动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
三、整治重点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设置或划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并与机动车抢道通行、在未设置或划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未靠右行驶影响机动车辆通行,驾驶摩托车不靠最右侧车道行驶且来回穿插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
(二)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摩托车、电动车超员、违法载人载物,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非法安装雨棚的;
(四)驾驶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非法进入禁限行区域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摩托车、电动车非法营运载客、超限载货的;
(六)摩托车、电动车阻塞、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并影响非机动车道顺利通行的;
(七)销售、租赁非国家标准生产的电动车,租赁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车的。
四、整治措施
(一)本次整治行动期间,将在摩托车、电动车通行的集中时段、集中路段,重点开展定点和流动检查,并对摩托车、电动车销售、租赁市场进行整治;通过综合整治,净化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品质。
(二)对于上述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驾驶人员互相转告,积极配合整治工作,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珍惜生命,各行其道,文明有序参与交通,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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