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大理市交通管理工作,努力维护道路良好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广大交通参与者营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云公交【2020】79号)和大理州公安局、大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大公交发【2020】6号)的规定,决定在大理市辖区开展低速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低速电动车管理规定
(一)属性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除外)。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并且用于道路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按照法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均属于道路机动车辆。
(二)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依法治理措施
(一)治理范围
大理市行政区域内。
(二)治理措施
1.对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一律先行暂扣,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的,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后返还当事人自行处置,并不得继续上路行驶;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的,一律给予收缴;
2.对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违法行为,一律先行拆除动力装置,并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3.违反《大理市通行规定》的,严格上限处罚。
三、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律予以上限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互相转告,积极配合集中整治工作。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特此公告
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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