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在办理业务中,因办理对象情况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无法办理,经耐心沟通解释无效而发生的举报投诉,经办科室人员是否能申请容错免责?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以及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疑难信访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但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上述问题中,属于办理对象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能办理业务,若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积极履职尽责,耐心沟通解释无效而发生的举报投诉,可以给予容错免责。若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未积极履职尽责,导致举报投诉,应严肃追究责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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