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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7
星期一 第16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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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2020 年 09 月 07 日 星期一 阅读:25

第五十一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湿地、水库、河道;

(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

(三)擅自砍伐林木;

(四)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五)选矿、采矿;

(六)向湖泊、水库、河流、湿地、农田排放污水、废油及其他废液,倾倒或者掩埋土、石、尾矿、垃圾和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七)弃置、掩埋有毒物质;

(八)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

(九)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或者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十)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水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十一)盗窃、损毁界桩、标识标牌、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科研、排水、排污、截污、治污等设施;

(十二)其他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洱海保护管理工作中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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