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堰、网箱、围网养殖;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捕捞大理裂腹鱼等珍贵濒危鱼类,猎捕、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两栖动物;
(四)放生或者丢弃非本地水生物种;
(五)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
(六)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保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三级保护区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加大城镇、村庄规划建设管控力度,优化布局文化旅游、生态产业,发展绿色经济。
(待续)
第四十七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堰、网箱、围网养殖;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捕捞大理裂腹鱼等珍贵濒危鱼类,猎捕、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两栖动物;
(四)放生或者丢弃非本地水生物种;
(五)从事餐饮具和被服消毒、洗涤等经营性活动;
(六)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保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三级保护区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加大城镇、村庄规划建设管控力度,优化布局文化旅游、生态产业,发展绿色经济。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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