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
(三)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五)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六)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
(七)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保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严格控制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严守耕地红线,防治湖(库)、河道污染,保护田园风光。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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