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因上级政策调整、决策部署变化使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比如,上级下达“一水两污”专项资金,要求在期限内使用资金。在开展设计等相关前期工作时,环湖截污二期工程全面启动,原本“一水两污”实施自然村纳入环湖二期项目统一实施,导致“一水两污”专项资金无法按原有规定及时限使用,是否能申请容错免责?
答:上述问题中,因上级政策调整、决策部署变化,未利用职权便利为亲友和特定关系人谋利、且个人未取得非法利益的,但未达到预期效果,确属上级明确要求的,应给予容错免责。
37. 安全生产中,由于实施业主及施工方未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执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是否能申请容错免责?
答:上述问题中,因施工方或实施业主未按规定执行出现的安全事故,若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日常监管到位,积极履职尽责,及时劝阻,事故危害性小,可以给予容错免责。若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日常监管不到位,未积极履职尽责,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劝阻,安全事故危害和影响较大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38. 在洱海保护生态修复过程中,由于种植条件差、土层薄、石漠化严重等客观因素,植物生长几年后,植物根系无法生长,造成植物死亡,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是否能申请容错免责?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符合中央和省州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因实际工作环境复杂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上述问题中,因客观因素造成植物死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可给予容错免责,若属于栽种前期未进行充分调研、分析研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采购而使植物不适宜环境或生存状态不佳导致死亡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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