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洱海湖区船舶实行总量控制、统一管理和准入许可制度。洱海湖区船舶总量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现有机动船舶应当逐步改用新能源动力。船舶改造、更新应当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办理相关证照并进行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船舶垃圾、污水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水体。
第三十九条 洱海湖区禁止新建、扩建码头。确有必要改建的,应当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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