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一级保护区保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保护生物多样性,实施生态修复,建设生态廊道,拓展湖滨缓冲空间,保护和改善洱海生态功能。
第三十四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
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应当逐步迁至二级保护区外进行妥善安置。
第三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控。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洱海湖区实行水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保护和恢复本地水生、陆生生物物种,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入侵,优化洱海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
第三十七条 洱海湖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应当统筹洱海生态保护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科学安排生产用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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