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综合保护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洱海保护管理规划。洱海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符合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环保、水利、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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