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在洱海保护治理工程项目实施中,经过充分论证及集体决策后实施的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综合评价效果不突出或者出现漏点盲区的,是否能申请容错免责?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对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没有明令禁止,尚无明确限制性规定的领域或事项,因政策界限不明或无经验参考遵循等特殊情况,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主动作为,行为上没有谋私、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可以申请容错免责。上述问题中,若因先试先行,大胆履职,但未达到预期效果,可以给予容错免责。若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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