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苍山保护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市苍山保护管理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进一步明确干部职工职能职责,为法制化、规范化开展苍山保护管理工作打牢理论基础。
为加强苍山保护管理,我州2002年就制订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进行过一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苍山保护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条例》的相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苍山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新修订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大理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通过此次修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此次新修订的《苍山保护管理条例》共五章35条,根据有关上位法和国家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相关要求,对立法宗旨、保护管理原则作了修订;专设了保护管理职责一章,明确了各级各相关县市和部门的职责;对保护管理范围和对象作了更为科学准确的界定,进一步细化了保护管理措施,对相关禁止行为作了修订,对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规范。
市苍山保护管理局作为我市苍山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在新修订《条例》公布实施后,第一时间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并结合自身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工,查找不足,列出问题清单逐一解决。同时根据学习进度,适时开展学习心得交流,全局上下形成了“学条例、明职责、强担当”的良好学习氛围。
记者 徐建伟 罗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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