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建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面积每亩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待续)
我要评报 隐藏留言须知
2.大理时讯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大理时讯留言板发表的言论,大理时讯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 留言板管理员 或 大理时讯网络中心 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