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3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资源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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