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拆除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网具及其设施;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待续)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拆除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网具及其设施;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待续)
我要评报 隐藏留言须知
2.大理时讯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大理时讯留言板发表的言论,大理时讯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 留言板管理员 或 大理时讯网络中心 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