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农业耕作区应当加强农田保护,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鼓励使用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控制畜禽养殖数量,减少农牧业氮、磷及农药残毒对水体的污染;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发展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产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发展区应当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完善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并保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城镇规划区及产业园区的排水系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不断提高中水利用率。
村庄应当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经处理的生活废水就地就近利用,污水实行有偿处理。
从事宾馆、饭店、客栈、餐饮等经营服务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作净化处理后接入排污管网或者中水回用,禁止直接排入湖泊、水库、河流和沟渠。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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