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洱海径流区的保护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农业耕作区、城乡建设发展区及其具体范围,制定相关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洱海径流区的湿地、主要河流和水库等水生态保护区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水生态保护区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的物种繁殖,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检疫,并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水生态保护区内营运的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和准入许可制度。船舶的准入许可证由大理市、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核发。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办理相关证照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水源涵养区应当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严防森林火灾。对水土流失地段和宜林荒山荒地,应当加强治理、绿化。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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