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洱海渔业实行年度封湖禁渔制度。对亲体、幼鱼及大理裂腹鱼(弓鱼)等产卵繁殖、索饵栖息的主要水域实行长年封禁。封湖、开湖日期及封禁界线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银鱼的捕捞由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洱海船舶管理应当实行统一审批、总量控制和入湖许可制度。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核发船舶的准入许可证。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应当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相关证照。
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和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入湖营运作业船舶的管理。
机动船舶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设施。船舶垃圾、污水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洱海。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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