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洱海湖区湖滨带的保护和建设,在界桩内5米、界桩外15米的岸滩组织营造、管护洱海环湖林带和水生植物。
第十六条 洱海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洱海取水应当统筹洱海生态需要,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城乡生活用水,优先安排农业用水,合理分配工业用水和发电用水。
第十七条 洱海渔业进行人工放流应当科学安排放流的种类、数量,逐步恢复洱海土著物种,优化洱海生态结构。
第十八条 洱海渔业生产实行捕捞许可制度。捕捞许可证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捕捞作业应当坚持捕大留小,作业网网目不得小于7厘米,不得使用一层丝网、手撒网、鱼罩、搬罾、垂钓以外的渔法渔具。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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