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一户一宅”及安置面积的确定
集约节约土地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村群众合法住房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农村群众的住房需求,《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对农村居民建房用地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次项目搬迁安置应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用地面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一户一宅”的确定
根据《大理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实行“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自然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
农村独生子女户,由父母和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确定为一户。
农村多子女户,子女已结婚的可确定为一户。父母不得单独确定为一户,须随其中一位子女组成一户。
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确定为一户。
(2)“宅”是指: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主要包括住房、厨房、圈房、天井等的宅院。“一院多户”中一户有三间住房以上(含三间住房),或实际用地面积大于110平方米,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按“一宅”确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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