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洱海流域湖滨缓冲带与湿地修复工程的相关依据
项目实施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及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作出了《关于云南省洱海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规划的批复》,要求加快推进新一轮环洱海“三退三还”与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洱海1966米界桩以内及外延15米范围内加快实施退塘、退田、退房与生态修复,构建洱海生态屏障。大理州发改委作出了《关于大理市环洱海流域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与湿地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鉴于此项目为洱海保护公益性建设项目,对于环洱海湖滨缓冲带生态修复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的土地,采取依法征收的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腾退的同时,鼓励以协议方式自愿腾退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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