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洱海保护管理工作。
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洱海湖区及本行政区域内洱海径流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洱源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洱海径流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洱海保护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洱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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