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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3
星期一 第11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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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大理市中心城区违章建筑综合整治的通告

2018 年 07 月 23 日 星期一 阅读:39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形象,优化人居环境,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不断提升城区城市形象和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大理市开展中心城区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中心城区内开展违法建筑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市中心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二、整治对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不按许可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附属物。

三、凡在规划中心城区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或继续抢建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拆除费用。

四、房屋过户、交易时,凡有违法建设的行为,房产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违法建筑投入经营使用的,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不予提供经营用水、用电。

五、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理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大理海东开发管委会,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大理市开展中心城区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六、有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七、妨碍、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支持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并对发生在身边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理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大理海东开发管委会,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单位应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好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

0872-2202770 (大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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