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乡村民宿客栈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乡村民宿客栈健康有序发展,6月13日,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大理市乡村民宿客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6章33条,从规划管理、审批管理、建设和经营等方面作出规定,规范乡村民宿客栈管理。《办法》规定,乡村民宿客栈的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建筑总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单栋建筑的客房不超过14间(套);管理应当坚持“环保优先、科学规划、体现特色、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规划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乡村民宿客栈经营场所的布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按照禁止发展区、限制发展区、适度发展区实行分区管理。其中,苍山海拔2200米以上范围、洱海生态环境保护蓝线和绿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保护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内,禁止发展乡村民宿客栈,鼓励经营者自愿退出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迁出。此外,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洱海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区域、洱海湖区内的岛屿、洱海主要入湖河道堤岸两侧各30米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内为限制发展区,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进行管理,并进一步整治和规范。
审批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对利用农村居民合法住宅设立乡村民宿客栈的,应当征得产权人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由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出具意见,并通过乡镇政府(办事处)的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 经营者可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
建设和经营方面,《办法》规定,乡村民宿客栈所使用房屋应当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持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建筑风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管控要求;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污水收集处理、垃圾收集等环保设施设备;防止噪声污染,未经批准不得设置KTV、演艺吧等经营性娱乐场所;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旅行社经营业务。
《办法》还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该《办法》自2018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2日。 张德松 杨可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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