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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
星期二 第1135期

大理时讯综合新闻 滇西应用技术大学“学习新思想千万师生同上一堂课活动”进行首场授课 32年致力农技推广 造福群众乐在其中 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图片新闻 山间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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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2018 年 06 月 19 日 星期二 阅读:9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以上处罚后仍未改正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自然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小组组织清运处理,相应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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