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自然村应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集中或者分散处理生产生活污水,防止任意排放。已经建成公共排污管网的,应当将污水接入排污管网。
第二十一条 村民住宅应当建设卫生厕所,新建、改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池。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合理规划建设卫生公共厕所。
第二十二条 农村畜禽养殖实行人畜分离,畜禽粪便和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乡村清洁要求进行收集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并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环保、清洁安全农业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
推广和采取多种科技措施,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防止随意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露天禁烧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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