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处理医疗废物。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应当设置专用焚烧设施对医疗废物及时进行焚烧处理,不能焚烧处理的,应当按照要求处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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