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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2018 年 05 月 14 日 星期一 阅读:18
第十二条 乡村范围内的单位、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清洁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田地的清洁,按照要求处置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水,保持清洁卫生。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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